(2016)京0108执7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宋黎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黎明,王凤臣,陈进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7162号申请执行人:宋黎明,女,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凤臣,男,满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进志,男,汉族,1938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宋黎明、王凤臣与陈进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军代理审判员 李东方代理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