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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腾友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友泉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1刑初2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腾友泉,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1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腾友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腾友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底期间,被告人腾友泉多次收购、代为销售周某盗窃所得车辆,共价值人民币1015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腾友泉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超市”斜对面的花店,以1500元的价格将周某盗得的一辆新日电动车卖给杨某1。现该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腾友泉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郭园村一苗圃,以500元的价格将周某盗得的一辆欧派电动车卖给雷某。现该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腾友泉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超市”斜对面的花店,以500元的价格将周某盗得的一辆凯渝电动车卖给杨某2。现该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5年年底的一天,周某将盗得的一辆宇锋电动车送给被告人腾友泉,用于抵消与腾友泉的债务,后腾友泉将该车卖掉。上述事实,被告人腾友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白某、黄某、伍某、杨某1、陈某、周某、刘某、雷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腾友泉的供述和辩解;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腾友泉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腾友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腾友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腾友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腾友泉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