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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鲜波、王敏凤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波,王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871号被执行人鲜波,男,生于1987年7月12日,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被执行人王敏凤,女,生于1994年4月16日,四川省盐亭县巨龙镇。本院在执行鲜波、王敏凤罚金纠纷(2016)川08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鲜波、王敏凤应各缴罚金50000元和10000元,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鲜波、王敏凤仍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继军代理审判员  孙 政代理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