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9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XX春与何玉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春,何玉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9333号原告XX春,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刘蓉蓉,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玉莲,女,成年,汉族,住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春诉被告何玉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XX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春负担。审判员 鲁亚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