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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9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XX春与何玉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春,何玉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9333号原告XX春,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刘蓉蓉,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玉莲,女,成年,汉族,住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春诉被告何玉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XX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春负担。审判员  鲁亚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