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叶三训与叶挺标、叶挺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三训,叶挺标,叶挺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三训。被执行人叶挺标。被执行人叶挺策。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民初170号申请执行人叶三训与被执行人叶挺标、叶挺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0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挺标、叶挺策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叶挺策的工资已被轮候,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叶三训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3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晓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