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开江与陈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江,陈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4355号原告:李开江,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宇,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陈里,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李开江与被告陈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开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开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吊车费1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6日至18日,被告租用原告吊车吊装货物。2010年3月18日,经结算,被告立据欠原告吊装费6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支付47000元,尚欠18000元未支付。被告陈里未提交答辩状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6日至3月18日,被告租用原告吊车吊装货物。2010年3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吊装费65000元,其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47000元,尚欠18000元未付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审查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的部分租赁费未支付,应承担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陈里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肖汉江审 判 员 单迎霞代理审判员 侯书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艳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