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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9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蔡秀英与董超杰、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英,董超杰,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975号之二原告:蔡秀英,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钊(特别授权),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超杰,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号煤田地质局*楼(东风南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负责人:杨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号(长征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北500米)。负责人:郭业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蔡秀英与被告董超杰、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豫)公(夏)鉴(法医)字(2016)69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一份,显示原告于2016年8月27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8月27日死亡,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蔡秀英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收取,已经预交的保全费520元,不予退还。审判长 孟 敏审判员 牛艳辉审判员 徐静雷书记员 刘洪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