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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方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4刑初265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进贤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进贤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因移送法院经依法传唤不到案,2016年6月1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伙���余某、金某某、陈某某、万某、鄢某某(均已判)等人于2013年7月19日开始在进贤县城徐家岭舒某某(另案处理)家中开设利用扑克牌赌“三十二张”的赌场,从中抽头渔利。2013年7月22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当场查获涉赌人员29名,缴获赌资21600元人民币。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余某、金某某、陈某某、万某、鄢某某(均已判)等人于2013年7月19日开始在进贤县城徐家岭舒某某(另案处理)家中开设利用扑克牌赌“三十二张”的赌场,从中抽头渔利。2013年7月22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缴获赌资21600元人民币。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同案人余某的供述:证实其在进贤县徐家岭开设一赌场,其占十分之一的股份,其他的股份由万某、鄢某某等人占有。同案人金某某、陈某某、万某、鄢某某、张某英、余某明的供述:证实其等人与余某在进贤县徐家岭舒某某家中开设赌场,由余某、陈某某、方某某、鄢某某、金某某、万某、“小飞”等人合伙开设。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9日至22日,其将房子给余某等人开设赌场。证人舒某和、袁某枝、刘某英、付某明、杨某冲的证言:证实其等人于2013年7月22日在徐家岭一赌博场所参与赌博。5、辨认笔录:经鄢某某、张某英、余某明辨认“方姐”即为本案的被告人方某某。6、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赌场内遗留对讲机一台。7、证据保全清单、没收款收据: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赌资21600元,予以没收。8、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余某打电话叫其去赌场玩,并由其和“结官”占一股,赌场开设在徐家岭的一户人家里。9、(2014)进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金某某、陈某某、万某、鄢某某、张某英、余某明因开设赌场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定罪判刑。10、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17日晚10时许,进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进贤县皇豪国际会所将被告人方某某抓获。11、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方某某出生于1976年9月27日。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方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楼设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易 铭人民陪审员  吴国祥人民陪审员  程兆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詹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