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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倪波与洪镱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波,洪镱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民初2679号原告:倪波,务工。被告:洪镱飞,公司法人,现因合同诈骗被羁押在桐城市看守所。原告倪波与被告洪镱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波、被告洪镱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4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吕亭海峰特电梯井道加固土建工程,工资款24000元。工程于2016年2月15日结束,被告承诺工程结束后支付工资款。被告洪镱飞承认原告倪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洪镱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洪镱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