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魏启祥与武汉岩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启祥,武汉岩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魏启祥,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被执行人:武汉岩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农垦街5-7号。法定代表人:王丹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育才路315号。法定代表人:胡清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魏启祥申请执行武汉岩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13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启祥于2016年9月6日先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岩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鄂0113执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坛山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汉国用(2013)第40481号,面积16139.2平方米。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启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氢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何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