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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恢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航锋与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航锋,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张航锋。被执行人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皇北路南上召。法定代表人陈世芾,该公司总经理。张航锋与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咸秦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原、被告双方对2014年5月13日签订了品牌授权使用加盟合同自愿解除。二、被告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退还原告张航锋保证金10000元,并承担保证金利息(从2014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咸秦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调解书、(2016)陕0402执恢39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