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申3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崔伟与被申请人盘锦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宝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伟,盘锦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宝军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32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伟,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盘锦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法定代表人:李宝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宝军,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盘锦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辽宁省盘锦市。再审申请人崔伟因与被申请人盘锦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宝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盘中民终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崔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谭 斌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