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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申3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崔伟与被申请人盘锦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宝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伟,盘锦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宝军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32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伟,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盘锦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法定代表人:李宝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宝军,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盘锦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辽宁省盘锦市。再审申请人崔伟因与被申请人盘锦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宝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盘中民终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崔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谭 斌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