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1046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惠某,张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1046号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清城区岔口。法定代表人:夏某某,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石咀驿支行行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清涧县宽州镇东门湾。被告:惠某,男,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住清涧县电力局。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29日出生,住清涧县玉家河镇何家山村。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惠某、刘某某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元,予以退回。(本页无正文)助理审判员 惠 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文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