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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梅树怀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树怀,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民初2036号原告:梅树怀,男,汉族,个体,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轶瑶,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鑫,男,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梅树怀诉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梅树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轶瑶到庭参加了诉讼。王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梅树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万元,借款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直至2016年5月25日,被告仍拖欠原告欠款60万元未还,被告向原告出具60万元欠据。但被告至今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王鑫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9日梅树怀通过银行转入王鑫指定王洋帐户150万元,2014年6月1日王鑫给梅树怀出具了180万元欠条,借款期限为一年,梅树怀主张其中150万元为本金,30万元为利息。之后王鑫陆续向梅树怀还款,2016年5月25日,王鑫为梅树怀出具了欠据一张,欠款金额60万元,此后,未再还款。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梅树怀提交的欠据、转款凭证等。本院认为,梅树怀与王鑫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2016年5月25日王鑫为梅树怀出具的60万元欠据,系双方对尚欠借款金额的确认,故梅树怀主张王鑫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60万元应予支持。因2016年5月25日双方最终确认的欠据中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梅树怀主张按月利率2分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应自梅树怀起诉之日起,由王鑫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梅树怀欠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梅树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王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