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361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韦廷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 宁 搜索“”
马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361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韦廷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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