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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赤峰市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志宏、蒋广军、郑新蕊、王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志宏,蒋广军,郑新蕊,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296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庞立民,行长。被执行人崔志宏,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蒋广军,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郑新蕊,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春梅,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赤峰市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崔志宏、蒋广军、郑新蕊、王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5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5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