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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建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建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3520号原告苏州市吴江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镇南路831号。法定代表人潘利明,总经理。被告范建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建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江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江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江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