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城乡建设局要求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哈尔滨市道外区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4行初72号原告张丽华,女,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太强(系原告之子),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法定代表人赵洪臣,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延艳,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丽华诉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城乡建设局要求履行《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及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原告张丽华诉称,原告与其丈夫刘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共有一处门市房,2006年3月27日原告丈夫刘某病逝。2012年3月29日,原告以刘某的名义与被告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产权调换,安置道外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门市房。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产权调换补差款194825.00元,现被告以没有房源为由不履行协议,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华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城乡建设局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是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的,该协议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丽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永辉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刘家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茹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