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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潘艳红、张燕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艳红,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财保125号申请人:潘艳红,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顾美玲,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沈新芳,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燕,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关于申请人潘艳红与被申请人张燕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潘艳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章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