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02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益军与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军,汤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02833号原告:王益军。被告:汤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军诉被告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自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益军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益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王益军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芳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