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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忠声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忠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999号罪犯刘忠声,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云安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忠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忠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刘忠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忠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三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忠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忠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