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538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印好,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祥满,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耀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