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徐修涛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修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1刑初335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修涛,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垫江县,住垫江县。因犯盗窃罪,2003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4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罪错行为,2016年6月2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强奸罪,2016年7月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6]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修涛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修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6月23日凌晨O时许,被告人徐修涛在垫江县桂溪街道红光村一出租房处,踹坏邻居被害人邓某(女,35周岁)的房门,违背邓某的意志进入室内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邓某处于月经期未得逞。随后,徐修涛强行拉过邓某的手握住其阴茎,强迫其帮忙手淫以满足性欲,同时用嘴亲、用手摸邓某的胸部等部位,直至射精后离开。2016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徐修涛被民警抓获归案。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起诉认为,被告人徐修涛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徐修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强奸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其以犯强奸罪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内量刑,以犯强制猥亵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修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通话记录、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被告人徐修涛的供述、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徐修涛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内容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修涛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在月经期而未得逞;随后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强迫被害人为自己手淫,并强行抚摸、亲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修涛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徐修涛既犯强奸罪,又犯强制猥亵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修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修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栋人民陪审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雷显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