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7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郝建军与胡义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军,胡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郝建军,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胡义文,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郝建军申请执行胡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