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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郝建军与胡义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军,胡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郝建军,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胡义文,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郝建军申请执行胡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