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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和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虎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和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虎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3962号原告平顶山市和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儒骏和园4楼。法定代表人曾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虎山,男,1968年3月30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和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虎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和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和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和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