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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4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秋生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4160号罪犯李秋生,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秋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秋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秋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秋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嘉奖5次;2016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50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李秋生犯抢劫罪,数额巨大,行为较为恶劣。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李秋生未赔偿,且李秋生的余刑超过了两年,余刑较长,检察机关亦建议不予假释。故对李秋生的假释申请不予批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李秋生不予假释。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4902号假释建议书及案卷材料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