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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3民初6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本强与许匡匡、许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强,许匡匡,许克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403民初6208号原告:王本强,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被告:许匡匡,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潘集区。被告:许克飞,男,汉族,住安徽省潘集区。原告王本强诉被告许匡匡、许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王本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本强负担。审判员  孙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