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3民初6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本强与许匡匡、许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强,许匡匡,许克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403民初6208号原告:王本强,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被告:许匡匡,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潘集区。被告:许克飞,男,汉族,住安徽省潘集区。原告王本强诉被告许匡匡、许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王本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本强负担。审判员 孙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