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1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龙与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龙,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西部国际装饰(石材)城2001号。法定代表人周尚高。申请执行人李龙与被执行人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郭明富依据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郫劳人仲委调字(2016)第103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审查查明,依据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郫劳人仲委调字(2016)第105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的(2016)川0124执1489号案、依据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郫劳人仲委调字(2016)第104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的(2016)川0124执1490号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均系被执行人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上述2案并入并入(2016)川0124执1488号案件并案执行,并案执行金额合计为168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7042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友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