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查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查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1001号原告:肖某某,女,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查某某,男,194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查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本院予以免收,退还肖某某。审 判 长 周 策代理审判员 李江南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开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