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志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3执448号移送执行部门:广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志锋,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6013。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张志锋违法所得人民币1430元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志锋在刑事案件审结前已主动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43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撤销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1223执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其文审 判 员 陈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成贤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