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绥化市顺吉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绥化市顺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绥化市顺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玲,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绥化市顺吉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宏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