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7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邢亚茹与章佳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亚茹,章佳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7132号原告:邢亚茹,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章佳琦,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邢亚茹与被告章佳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邢亚茹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邢亚茹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