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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9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庄建厂与陶基江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954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建厂,陶基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9544号原告:庄建厂,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被告:陶基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建厂诉被告陶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建厂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建厂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庄建厂负担。审 判 长  赖丽恂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人民陪审员  罗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