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9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庄建厂与陶基江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954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建厂,陶基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9544号原告:庄建厂,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被告:陶基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建厂诉被告陶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建厂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建厂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庄建厂负担。审 判 长 赖丽恂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人民陪审员 罗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