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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燕与刘云露、杨顺莲、邹矮虎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刘云露,杨顺莲,邹矮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王燕,男,生于1981年7月2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刘云露,女,生于1989年7月2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杨顺莲,女,生于1964年10月1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邹矮虎,男,生于1986年4月10日,四川省宁南县人,住宁南县。申请人王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云露、杨顺莲、邹矮虎欠款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云062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刘云露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燕余下赔偿款合计26000.00元;被告杨顺莲、邹矮虎对上述赔偿款26000.0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云露、杨顺莲、邹矮虎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云露、杨顺莲、邹矮虎未履行该义务,权利人王燕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云露、杨顺莲、邹矮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王燕于2016年10月27日自愿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申请执行人刘云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权利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执234号执行案件。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权利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宋贤权执行员  凌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