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8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林忠东、陈香意与被告黄奕贵、曾珍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忠东,陈香意,黄奕贵,曾珍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81民初1639号原告:林忠东,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陈香意,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黄奕贵,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曾珍萍,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林忠东、陈香意与被告黄奕贵、曾珍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忠东、陈香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奕贵、曾珍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忠东、陈香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奕贵、曾珍萍共同偿还林忠东、陈香意代偿款56249.3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黄奕贵、曾珍萍承担。事实和理由:黄奕贵、曾珍萍于2012年9月19日共同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5万元,各方经协商签订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35020120120089547,并由林忠东、陈香意夫妻为该笔借款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约定贷款期限3年,黄奕贵、曾珍萍据此已实际获得贷款资金5万元。但在2015年9月18日贷款期限到期时,经过银行多次催告,黄奕贵、曾珍萍拒不偿还,林忠东、陈香意被迫于2015年10月25日代黄奕贵、曾珍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整及利息6249.31元(正常息4866.67元,罚息1260元,复息122.64元),合计56249.31元。事后,林忠东、陈香意多次向黄奕贵、曾珍萍追讨代偿款项,黄奕贵、曾珍萍至今拒不偿还,为此,林忠东、陈香意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黄奕贵、曾珍萍未作答辩。林忠东、陈香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各一份。本院认为,因黄奕贵、曾珍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林忠东、陈香意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可以认定,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亦可确认,同时可以证明各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黄奕贵与曾珍萍系夫妻关系,林忠东与陈香意系夫妻关系。二、2012年9月19日,黄奕贵经其配偶曾珍萍的同意,在陈香意(经其配偶林忠东的同意)的担保下,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签订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2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止。合同签订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依约向黄奕贵发放贷款5万元。合同到期后,黄奕贵、曾珍萍未予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要求林忠东、陈香意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林忠东、陈香意于2015年10月25日代黄奕贵、曾珍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借款本息56249.31元。为此,林忠东、陈香意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因生产、生活所需向他人借款应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偿还。林忠东、陈香意于2015年10月25日代黄奕贵、曾珍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借款本息56249.3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林忠东、陈香意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黄奕贵、曾珍萍追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奕贵、曾珍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林忠东、陈香意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奕贵、曾珍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林忠东、陈香意代偿款56249.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黄奕贵、曾珍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建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洁(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