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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赣州市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315号原告: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0876410J。法定代表人:周嘉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春,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赣州市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05712630G。法定代表人:谢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合计4134元,由原告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