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向远亚与粟登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远亚,粟登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282号原告:向远亚,男,生于1979年6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被告:粟登亮,男,生于1976年12月6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本院受理的原告向远亚诉被告粟登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远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向远亚负担。审 判 长 王 蝶审 判 员 刘丛艳人民陪审员 朱开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