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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向远亚与粟登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远亚,粟登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282号原告:向远亚,男,生于1979年6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被告:粟登亮,男,生于1976年12月6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本院受理的原告向远亚诉被告粟登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远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向远亚负担。审 判 长  王 蝶审 判 员  刘丛艳人民陪审员  朱开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