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韩林辉与上海源涛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林辉,上海源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095号原告:韩林辉,男,1983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上海源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96408129J,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500号8幢1161室。法定代表人:韩秉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培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韩林辉与被告上海源涛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韩林辉负担。审判员 邓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