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5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子学与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体育中心店、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学,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体育中心店,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5353号原告:王子学。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体育中心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184号。主要负责人:金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葑谊街266号。法定代表人:ERICDELIER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新(共同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共同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子学与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体育中心店(以下简称悦家超市体育中心店)、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子学、被告悦家超市体育中心店及悦家超市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子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定被告退还货款2326.9元,并支付11102.3元赔偿款,共计13429.3元。因玫瑰花已经庭外和解,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738.1元,并赔偿5214.3元,合计6952.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5日原告在被告悦家超市体育中心店购买菜板18块共1637.3元,购买后发现该产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识及编号,后经查询该产品属于违法生产和销售,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被告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要求三倍赔偿。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悦家超市体育中心店、悦家超市共同辩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应受到本法的保护,涉案商品为菜板18块,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因此不属于该法保护范围,要求驳回原告诉请。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发票、砧板实物、处罚决定书、回复函、(2016)苏0508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059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4日至26日期间,原告王子学在被告悦家超市旗下多家超市大批量购买时尚两用砧板(商品号分别为6953019876040、6953019876019、6953019876002),其中1月24日及26日在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中翔生活广场店购买涉案砧板18块,共计1638.2元;1月25日在被告悦家超市体育中心店购买涉案砧板18块,共计1738.1元;1月25日在被告悦家超市购买涉案砧板13块,共计1158.7元。涉案时尚两用砧板均为台州市希尔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一面为竹、一面为PP材质,产品均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且生产厂家至2016年5月17日仍未取得塑料菜板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告王子学就涉案砧板分别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及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请求三倍赔偿。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经查明案件事实后,于2016年5月30日出具(2016)0507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王子学于1月24日购买的涉案产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卖方构成欺诈,应退还价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悦家超市体育中心店处购买涉案时尚两用砧板18块共计1738.1元,并提供了发票予以佐证,原告与被告悦家超市体育中心店之间就涉诉产品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认为被告悦家超市体育中心店销售的涉案产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该行为构成欺诈。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学在2016年1月24日至26日期间在被告悦家超市旗下多家门店多次购买同类涉案产品共计49块,其购买的数量及频率已超出一般消费者家庭生活需要,也明显不是受诱使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而是有意主动购买。另原告王子学在1月24日购买的涉案砧板已通过(2016)0507民初889号民事判决得到惩罚性赔偿,故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三倍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涉案产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体育中心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子学货款1738.1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王子学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二、原告王子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的18块时尚两用砧板退还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体育中心店。三、驳回原告王子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体育中心店、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邬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