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申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宇与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宇,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申字第004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风南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孙桂银,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局长。再审申请人王宇因诉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以下简称海陵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行终字第00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宇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因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伤害而向海陵公安分局报警,因报警后该分局没有答复申请人,申请人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报案属于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申请人的申请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海陵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2013年5月11日上午,我家被近千名暴力恐怖分子袭击、绑架、抢劫、毁坏财物,报警无人问,报案至今无答复,是何原因?”用途描述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警察是不是包庇犯罪分子”。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刑事侦查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责中所形成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海陵区公安分局作出2014年第1号《泰州市海陵区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您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王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齐 鸣代理审判员 季 芳代理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志成见习书记员 张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