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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刑更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建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刑更590号罪犯王建伟,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13年11月28日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穆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0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牡丹江监狱又提请撤回减刑建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出,检察机关接到对罪犯王建伟的举报材料,检察机关向刑罚执行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故要求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撤回对罪犯王建伟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审判员  卢文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月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