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1行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许辉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前王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1行初491号原告许某,男,1971年12月17日,汉族,农民。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赴宁,主任。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杜炜,主任。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前王村村委会,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前王村。法定代表人戴玉斌,书记。原告许某诉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前王村村委会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黄晓敏代理审判员 李 浩代理审判员 陈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明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