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艾辉诉被告陈学虚、李竹英、王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辉,陈学虚,李竹英,王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78号原告:艾辉,女,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子健,系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184307。被告:陈学虚,男,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身份证号:。被告:李竹英,女,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被告:王勤华,男,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艾辉诉被告陈学虚、李竹英、王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0元,财产保全费1560元,合计5980(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210元,原告承担3770元。审 判 长 黄 聪人民陪审员 章寿泉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