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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艾辉诉被告陈学虚、李竹英、王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辉,陈学虚,李竹英,王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78号原告:艾辉,女,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子健,系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184307。被告:陈学虚,男,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身份证号:。被告:李竹英,女,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被告:王勤华,男,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艾辉诉被告陈学虚、李竹英、王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0元,财产保全费1560元,合计5980(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210元,原告承担3770元。审 判 长  黄 聪人民陪审员  章寿泉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