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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7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中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7430号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港湾大道金星路1号2#厂房一层。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伟,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中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北段白沙湾工业园(广东三怡电器有限公司一楼西北区之二)。法定代表人:范垂豪。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中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应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