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曹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曹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3850号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何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汉明。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元(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计 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小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