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彭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197号移送执行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彭刚,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现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由本院移送执行没收被执行人彭刚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关于没收被执行人彭刚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昕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