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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晓博与被执行人王少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晓博,王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833号申请人侯晓博,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少慧,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九原区。申请人侯晓博与被执行人王少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20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标的20867.41元,执行费21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0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向宇审判员  裴向东审判员  唐文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凯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