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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周朝柏与马刚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朝柏,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720号申请人周朝柏,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72********,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新市区镇江一巷***栋***号。被执行人马刚,男,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77********,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102团中原石油公司工地。申请执行人周朝柏与马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民小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朝柏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8775元,已执行0元,尚有8775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马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五垦民小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朝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审判员 李冠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