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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字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115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志森委托代理人:蒋宏莉,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银发我院受理的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7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9822.5元的财产或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