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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明理、泉州市旺顺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理,泉州市旺顺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龚伟坡,郭三芬,龚伟阳,吴碧珍,张照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510号申请执行人:林明理,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洪淑汝,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市旺顺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涂寨街,组织机构代码69902466-2。法定代表人曾冬民,总经理。被执行人:龚伟坡,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郭三芬,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龚伟阳,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吴碧珍,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照庭,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80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旺顺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龚伟坡、郭三芬、龚伟阳、吴碧珍、张照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6864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建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